远程销售协议
远程销售协议
1. 当事人
本协议在以下各方之间签署,依据下面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买方’;(以下在合同中称为“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员’;(以下在合同中称为“卖方”)
姓名:
地址:
买方通过接受本合同提前承认,如果合同标的批准了订单,他将有义务支付订单的价格和任何额外费用,如运费和税款,并已对此进行知情。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中,下面所写的术语应表示其相应的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长,
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规章:远程合同规章(OG:27.11.2014/29188)
服务:指任何除商品供应外,按照费用或利益而进行或承诺进行的消费者交易的标的,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进行活动,
买方:为商业或非职业目的而获取、使用或受益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当事人:卖方和买方,
协议:卖方和买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
商品:指购物的可移动商品,以及为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声音、图像和类似的无形商品。
3. 标的
本协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及远程合同规章的规定,买方通过卖方网站电子下单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的权利和义务,产品的特点和销售价格如下。
网站上列示和宣传的价格为销售价格。所宣传的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有效。临时公布的价格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
4. 卖方信息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收货人
交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用户名
6. 下单人信息
姓名/姓氏 / 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数量)在卖方网站上发布。如果卖方组织了促销活动,您可以在活动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促销日期。
7.2. 网站上列示和宣传的价格为销售价格。所宣传的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有效。临时公布的价格在规定的期间内有效。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显示在下方。
产品描述
数量
单价
小计
(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支付方式及计划
交货地址
收货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
7.4. 运费将由买方承担。
8. 发票信息
姓名 / 姓氏 / 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用户名
发票发送:在订单发票交付时,一同送至发票地址。
将被交付。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担已阅读关于合同标的产品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付的相关初步信息,并已在电子环境中确认必要的信息。买方;他/她接受、声明并承担确认电子环境中的初步信息,已经准确、完整地获取卖方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之前提供的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税费包含的产品价格、支付和交付的信息。
9.2. 每个合同标的产品应在上面所示买方地址在初步信息部分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买方指明的人和/或组织,前提是送达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如果产品未能在此期限内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9.3. 卖方承诺完全交付合同标的产品,符合订单中规定的特点,并提供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如有)和法律法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确保无任何缺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和提升服务质量,在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注意,并做到谨慎和预见。
9.4. 卖方可以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告知买方并获得其明确同意时,提供同等质量和价格的不同产品。
9.5.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无法履行合同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会在得知此情况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并在14天内将总金额退还给买方。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将在合同标的产品交付时以电子方式确认本协议,并且如果合同产品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的交货义务将结束。
9.7. 合同标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明的地址的人员或组织后,因未经授权人员不正当使用买方的信用卡而导致的,若合同标的产品的价格未能由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给卖方,买方接受、声明和承诺应在卖方承担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在3天内将其退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因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不可抗力情况而未能及时交付合同标的产品时,将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替换合同标的产品及延长交付期,直到障碍消除。若此订单经买方取消,买方在现金付款情况下,产品金额将在14天内全额返还。如买方通过信用卡支付,产品金额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14天内退还至相关银行。买方接受并声明,银行可能需要2至3周的时间将卖方退还的金额反映到买方账户,因此卖方不承担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和移动电话及买方在注册表单中所指定或其后更新的其他联系信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和其他方式与买方进行通信、营销、通知等其他目的。买方接受并声明,卖方可进行上述通信活动。
9.10. 买方应在接收合同标的商品/服务前进行检查;如发现包装有凹陷、破损、撕裂等情况,损坏和缺陷的商品/服务,买方不得接受来自快递公司所送达的商品/服务。收到的商品/服务应视为未损坏和完好。交货后妥善保管商品/服务的责任在于买方。如需使用撤回权,商品/服务不得被使用。发票必须退回。
9.11. 若买方和使用信用卡下单的持卡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在产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现使用的信用卡存在安全漏洞,卖方将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使用的信用卡最近一个月账单,或者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银行出具的信用卡属于其的证明信。订单将在买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文件之前冻结,若上述要求在24小时内未满足,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在注册卖方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均真实,并同意在收到卖方首次通知后立即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按现金提前支付。
9.13. 买方自始至终同意遵守法律规定,并在使用卖方网站时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所有法律和刑事责任将完全和独自由买方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不得进行任何法律上不允许的、影响到他人的行为、或任何其他目的的不正当活动,也不得进行(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等)阻碍或使他人使用服务的活动。
9.15. 在卖方网站上可能提供指向其他网站和/或不受卖方控制的内容的链接,这些网站或内容由其他第三方所有和/或运营。这些链接提供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买方的导航,不支持任何网站或该网站的运营者,对于所链接网站中的信息不提供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会员将为此违规承担个人和刑事责任,并使卖方解脱因该等违规所产生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由于此违规行为而将事件提至法律领域,卖方保留对此会员因不遵守会员协议要求索赔的权利。
10. 撤回权
10.1. 买方;如果远程合同涉及商品的销售,可以在交付日期起14(十四)天内,通过通知卖方即可撤销合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也无需给出理由。如果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远程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撤回权的期限。若服务在消费者批准后已开始,则在撤回权到期之前不得行使撤回权。撤回权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接受并承认,已被告知撤回权。
10.2. 为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送书面通知,且产品不得使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无法行使撤回权的产品”条款。如果行使该权利,
a) 交付给第三方或买方的产品发票,(如退货产品的发票是公司名义发出的,必须随退回发票一并退还。当发票以机构名义开具的订单退货,必须出具退货发票方可完成)
b) 退货表,
c) 待退回的产品必须连同盒子、包装和标准配件一并完整无损地交付。
d) 卖方有义务在收到撤回通知后不超过10天内退还总金额和令买方负债的文件,并在20天内退还商品。
e) 如果因买方过失导致商品贬值,或者退回变得不可能,买方有义务按其过失比例赔偿卖方的损失。但是,买方对于在撤回权期间内因适当使用商品或产品而发生的变化和损坏不承担责任。
f) 如果因行使撤回权导致买方所享受的优惠活动金额低于卖方设定的活动限额,则该优惠金额被取消。
11. 无法行使撤回权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裤、化妆品、一次性产品、可能迅速变质或过期的商品,以及根据买方的要求或明显个人需求定制且不适合退货的产品,买方已收到的商品在包装被买方打开后不适合健康和卫生的退货,交付后混合其他产品且无法根据其性质分开的产品,除了在订阅协议下提供的商品外的报刊、杂志等相关的商品,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音频或视频录音、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录制和存储设备、计算机消耗品,若其包装被买方打开,依据规章不得退货。此外,在撤回权到期之前,若服务已在消费者的批准下开始,依照规章不可能行使撤回权。
如需退货,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再生软件和程序、DVD、VCD、CD和磁带及文具消耗品(碳粉、墨盒、胶带等)需要确保其未开封、未使用、完好无损。
12. 逾期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若以信用卡进行支付交易则需根据持卡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协议支付利息并对银行负责。在此情况下,相关银行可采取法律行动;可向买方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用,并且无论如何,如因逾期未能履行债务,买方接受并声明应赔偿因延迟履行对卖方造成的损失。
13. 主管法院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投诉和异议应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消费交易发生地的仲裁法庭或消费者法院提出,法律规定的货币限额如下。关于货币限额的信息如下:
自28/05/2014起有效:
a) 对于价值低于2000.00(两千)土耳其里拉的争议,向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
b) 对于价值低于3000.00(三千)土耳其里拉的争议,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c) 在大都市状态的省份,对于价值在2000.00(两千)土耳其里拉与3000.00(三千)土耳其里拉之间的争议,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本协议是为了商业目的而签署
14. 生效
当买方支付订单时,即被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义务在订单履行之前进行必要的软件安排,以获取确认买方在网站上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的确认。
销售员:
买方:
日期: